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2045号 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铜山经济开发区钱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法人注册地法院管辖。根据本院调查,冶金公司实际办公地建邺区创智路1号北纬国际中心无冶金公司的标识,相应楼层亦无冶金公司人员办公。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