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民初3298号
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光,男。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需重新收集证据,故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练红
书 记 员
金子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