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570052P,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钱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5515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52号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吴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百灵衡器制造有限公司9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照传票传唤时间到本院。
2.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8月31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多次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额。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机动车信息,本院均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3.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大阳沟44号的不动产,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该不动产上设有大额抵押,轮候查封案件巨多,本院依法向首查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
4.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前往其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2号A座11层调查,经查,该公司涉及债务纠纷较多,已未实际经营,该经营地已被他人承租。
5.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李筱艳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史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