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30诉前调确23号
申请人:海南加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29号艺萍阁公寓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营根镇国兴大道15号原营根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大队长。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南加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海南加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23日经琼中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尚欠申请人海南加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584.64元;
二、申请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上述工程款;
三、为便于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双方均同意以调解协议记载的电话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加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海南加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4月23日经琼中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