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2902号
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5月19日,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由原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