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信慧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时与多信慧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781号 原告:**时,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多信慧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1号京裕大厦写字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诉被告多信慧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信慧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时诉称,要求多信慧网公司向我支付项目提成及辞退补偿共计20万元。事实与理由:多信慧网公司拖欠我2019年至2020年提成,我多次讨要均敷衍拖延,将我辞退后也不支付补偿和出具离职证明,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多信慧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多信慧网公司主张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立汤路220号院,故该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与多信慧网公司均认可多信慧网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多信慧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