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锦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66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锦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西街男二巷300号苏香台壹号3栋2单元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3289161007。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