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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公司江夏区分公司、武汉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5107号 原告:湖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川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公司江夏区分公司。 负责人:蒋某某。 被告:武汉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胡某。 被告:许某某。 原告湖北某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公司江夏区分公司、武汉某某公司、胡某、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