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财保20号
申请人: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五里墩社区四组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31771977G。
法定代表人:胡仁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954393143。
申请人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以标的额273137.2元为限)。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6111919202200××××),为申请人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以标的额273137.2元为限);
二、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6111919202200××××)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1886元,由申请人麻城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丁学卫
审判员  罗登波
审判员  邱爱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