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6301号
原告***(系死者*****)。
原告***(系原告***与死者***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
原告***(系原告***与死者***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步瑞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上清路8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18号长乐都市产业园区2号楼。
负责人**。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青岛步瑞特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并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不要求减半退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