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步瑞特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青岛步瑞特电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6301号 原告***(系死者***之妻)。 原告***(系原告***与死者***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 原告***(系原告***与死者***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步瑞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上清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南,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小心桥东街**长乐都市产业园区**楼iv> 负责人***。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青岛步瑞特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并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不要求减半退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