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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21民初1860号 原告:旺苍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原告旺苍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旺苍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旺苍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