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宁县佳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2442号之四
原告:长宁县佳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铜鼓镇红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MA63U2Y81D。
法定代表人:何佳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742296576M。
法定代表人:雷敬云,执行董事。
原告长宁县佳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4日,原告长宁县佳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宁县佳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宁县佳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宁县佳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欣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