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6民初6号之二
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豆坝中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45789203U。
法定代表人:甘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742296576M。
法定代表人:雷敬云,执行董事。
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芙蓉川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保全费1398元,由原告宜宾旭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思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