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3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新,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兰松。
被告: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中铁卓越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天德。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