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95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黄甲大道四段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实,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乃潼,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中铁卓越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天德,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张宗言,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中,原告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判决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目的正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原告成都科星电器桥架有限公司在诉讼费征收期间申请撤诉,故免于征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唐大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章 梅

书 记 员 庹贵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