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异15号
案外人: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中铁卓越中心6楼。
负责人:肖曦,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彦峰,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卉,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员工。
申请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2幢-1-2-135)。
法定代表人:康建瓴,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装饰城B区2栋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伟。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本院在受理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后,本院向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停止支付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的工程质保金。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4月21日,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指挥部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王广利
审判员 李会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