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零公里工程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5258号
原告:四川零公里工程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9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宁波路东段377号中铁卓越中心。
法定代表人:龙援青,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零公里工程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零公里工程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零公里工程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