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执保27号
申请人: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作出的(2021)吉24民初406号之一民事裁定,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5521309元,(帐户号:0790602011015200017848),实际冻结金额为5969.42元;
冻结被申请人***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5521309元,(帐户号:0790602011015200018200),实际冻结金额为36262.58元。
按照申请人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和(2021)吉24民初406号之一民事裁定,协助执行冻结措施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