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7528号 原告:**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团结河总部经济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长虹路6号鑫湖国贸中心3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涌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城悦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102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如皋云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龙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涌鑫集团有限公司、**东城悦起贸易有限公司、如皋云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