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钰锦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1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1-9-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2023)川0181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79090.1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名下有关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有银行存款合计191054元,本院已扣划191054元,(扣缴执行申请费3986.35元后余187067.6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限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在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川01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