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16元,减半收取计51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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