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216元,减半收取计51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