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20305号
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4015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庭街1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RCF6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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