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20305号 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4015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庭街1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RCF6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飞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三维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