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6民初30410号
原告:上海颛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053弄5号501A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路20号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
法定代表人:丁彤。
被告:重庆***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1-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廷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南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恒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东)266号1幢133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景顺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交通社区电影大厦6**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571号骏**C座1201。
法定代表人:严纯波。
原告上海颛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萃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房地产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棠重庆分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棠公司)、重庆***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我院依法追加重庆廷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宸公司)、高密市恒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融公司)、高密市景顺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顺公司)、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十一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7日,被告融创公司向被告润棠重庆分公司开具一张票据号码为23026XXXX11362021020885633562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300,000元,到期日为2022年2月6日。被告西南房地产公司是保证人。票据后经连续背书给***公司、廷祥公司、添宸公司、恒融公司、景顺公司、***司、上海XX有限公司(现已注销)、禾萃公司、原告。票据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2月7日提示付款,同年2月11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被告禾萃公司提交答辩状称,公司是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签发人和主债务人,原告应某向票据第一债务人西南房地产公司、主债务人融创公司和票据付款人润棠重庆分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公司提交答辩状称,被告不是出票人和承兑人,原告未向被告发出过书面追索通知,且原告逾期提示付款,原告丧失对被告的追索权;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被告融创公司、西南房地产公司、润棠重庆分公司、润棠公司、廷祥公司、添宸公司、恒融公司、景顺公司、***司未到庭应诉,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鉴于十一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该些证据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诉称属实。
另查明,禾萃公司与原告签订《原料金采购合同》,约定由禾萃公司向原告购买原料金,通过每次签署《原料金结算单》的方式确定具体交易要素,禾萃公司可以选择现金、信用证、银行电汇或支付票据等方式进行结算。原告提供销售结算单、入库单及相应发票。
另查明,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
再查明,2022年6月23日及2022年6月30日,原告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向票据背书人追索付款,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文字内容、形式要件规范准确,背书连续,合法有效。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款项和费用。原告在系争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有权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票据债务人发起追索。原告通过电子票据系统以及起诉向涉案票据背书人追索付款,亦在法定期间内,合法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某追索权。原告依法可以选择向十一被告行某票据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某追索权,被追索人应支付的款项和费用包括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被告润棠重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被告润棠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廷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恒融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景顺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颛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3元,由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廷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高密市恒融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景顺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