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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31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大桥往南100米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泓润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泓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6661.65元(待取出钢板后再确定具体数额);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16时30分左,原告在金沟砖瓦厂旁边开车运送煤灰、石子时车辆翻到,情急之下跳车受伤,经金湖县中医院治疗后出院。原告受雇于被告***,涉案工程由被告***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故诉至法院。 ***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熟识,与原告之间没有关系。而且涉案工程是***公司负责承建的,其是负责代班的,其代表泓润公司与***签订了运输承揽合同,原告受伤与二被告没有关系。 ***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核实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8日18时42分原告因从高处跌落致右踝部受伤至金湖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骨下端骨折,并于2019年4月3日进行了右胫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原告于2019年4月9日10时出院,共花去医疗用26011.65元。此后原告以其系受雇佣于被告***,而案涉工程系***公司承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审理中被告***提供其(甲方)于2018年3月5日与***(乙方)签订的运输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因工程施工需要车辆运输工程材料至施工路段,乙方自愿承揽车辆运输;长途费用在本县范围内,从料场拖运各种材料到各施工路段,运费按每吨20元计算,短途费用,在施工路段转运(远距5公里以内)按300元每天计算,车辆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运输费用一月一结算,结算后甲方支付乙方运费30%作为生活费、油费,剩余款年底结算;乙方需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车辆,在材料运输过程中,如需找其他车辆,需找驾驶技术好的驾驶员及车辆,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所有驾驶员及车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被告***还主张其是被告泓润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带班队长,上述运输承揽合同是其代表泓润公司与***所签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主立权到庭作证,**、主立权均证实原告所受伤害是2019年3月28日在为涉案工程运送石料过程中,因驾驶不当,车辆将发生侧翻时,原告跳车跌落所致。证人**还陈述:他们有一帮人专门为人搞拖运,各人找到业务就喊其他人一起做,按工算钱谁喊谁负责给钱,不拿提成也不拿介绍费,如果跟业务单位或者老板要不到工钱,由牵头人付钱,牵头人再继续跟老板要钱,要不到也是牵头人的事,上述运输承揽合同***给**看过,其之前就是***叫到案涉工地拖石料的,后来***要外出做工程,就将该合同直接转让给**来履行,原告是**叫到工地拖石料的,工钱由**支付,**再与泓润公司结算,泓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总老板,***是在涉案工地上负责的,他们之间什么关系不清楚。根据以上陈述,可以认定泓润公司承揽了涉案工程,***在该工地上负责管理,***与***签订了将案涉工程石料运输业务交由***完成的运输承揽合同,***又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召集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相关人员自带车辆进行运输,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因驾驶不当致其受伤。综上应当认定二被告与**之间存有运输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存有雇用关系,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其所受损害存有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璞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