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3民初2037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儿子),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何爱菊(***女儿),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京华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2612XU。
负责人:戢运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梅苑*期*栋*单元*层*室。办公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79455329。
法定代表人:赵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山(赵曾父亲),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何爱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湖北天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爱菊撤诉。
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何爱菊负担。
审判员  卢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