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552号
原告: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大街2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满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刘建平,福建格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