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552号

原告: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大街2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满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刘建平,福建格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长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