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766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函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11号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大厦18F、19F、20F。
法定代表人:吴其让。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
负责人:孙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计45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施建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