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27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程亿。
第三人:冯中秋,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友联村民主组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冯中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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