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龙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嘉定区马陆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96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友。
被告:***。
被告:***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定区马陆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剑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文友、***、***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嘉定区马陆镇立新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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