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4民初174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的账户,并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容积式压缩机组、吊顶式冷风机、控制柜、气调库专用门各4套机器设备。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作出了(2021)陕0724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申请人已履行了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6110101201000129984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账户806061601421002470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容积式压缩机组、吊顶式冷风机、控制柜、气调库专用门各4套机器设备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