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2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00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0000元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1)陕0104执保115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2897.43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我院于2021年9月7日解除了以上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0009号之二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