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0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程翔,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康,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经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100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后本院作出(2021)陕0104执保11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本案审理过程中,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撤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汇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价值14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Ο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