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雪丰制冷公司诉西乡鼎丰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1747号

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龙,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程翔,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51395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61010060000000223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乡县鼎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151395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278元,由申请人陕西雪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延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