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5168号
原告:江苏金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科苑路129号二楼(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华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三堡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金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华祥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