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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25民初402号 原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10栋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江永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城皇庙巷。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系被告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聘用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江永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江永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瑞城建设有限公司江永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