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执字第1226-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鹏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中凉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武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合计人民币50949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州市金鹏拆房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为苏D378**汽车壹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