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603财保61号
申请人:安徽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99号金御华府13幢1层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8030420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航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C座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2WM7YF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月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航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铁四局支行,账号:3405********),该申请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航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铁四局支行,账号:3405********),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200元,由申请人安徽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