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袁执字第8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北路5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33619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6105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尚无法处理,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