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902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北路5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33619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公司注册号:3609002100115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603元。被执行人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另查明,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及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或债权26488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