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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02民初6263号 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公信用代码:9136090079634047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第三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泸州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538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第三人:***,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第三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明月北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33619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第三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币50元,由原告江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