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814号
申请人:新余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天工南大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846HC48。
法定代表人:李欢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铺街道东浦社区(中山东路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3361955J。
法定代表人:周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