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313财保11号
申请人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东分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账号29×××61存款1152086.6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6×××51存款1152086.6元。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152086.6元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为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东分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东支行账号29×××61的存款、被申请人江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6×××51的存款,共计1152086.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宏
代书记员 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