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碧桂园佳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5执2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9625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碧桂园佳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西路268号2栋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CT223X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0115民初9191号判决书,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碧桂园佳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31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本院已于2025年4月24日冻结上述账户(轮候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有别克牌汽车(车牌号:川A15Z**),本院已于2025年6月18日查封该车辆,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予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4、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限高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能执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造成无法执行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5)川0115执2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