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425财保2号
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第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道鸿化路南段2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49782.12元。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金额限于349782.12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2269元,由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