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李俊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全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附**
法定代表人:余全中,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全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全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