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和泰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1809号 原告: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巴安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 审判员*** 书记员***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