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0551号
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绿地中央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968366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浏河村巷**用代码:91430105MA4Q06TT6E。
负责人:***。
被告:***,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深业上城(**)**1908代码:9111010135127031X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恒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