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3275号
原告:云南联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登街1676号1号中心大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040646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祥和街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950389598。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18号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6626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维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联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云南联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联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联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呈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联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