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宁0104执保1141号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31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账户(账号:×××)存款3407904.91元的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解除保全(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31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